
[案情介绍]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公共栏内贴出了通知业主交纳本月管理费的通知,但通知中只列出了应交的总额,而没有列明各项目的具体费用。小区的业主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物业管理费所有项目的详细开支情况。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他们没有义务把一些细节的收支情况告诉业主,只要把收费总额告诉业主就可以了。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公布具体收支细节,而业主们便以拒交物业管理费与其抗衡,物业管理公司经催交未果便强行切断了业主们的水电。因此,业主们便将该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到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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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广州市居民陆某携带其女儿逛商场时,看到一则介绍某品牌复读机的海报,并附有一张产品外形图片,为方便女儿学习英语,于是他便花200元买了一台。回到家后,陆某的女儿依照说明书的介绍开始使用该复读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商品缺少说明书中所讲的自动报时、语音纠错两项功能,且外形与海报中展示的产品图片有较大差异。当陆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时,商场负责人指着家电柜台上的一行“店规”说:“这上面不是写得很明白吗?‘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陆某只好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场给予退货。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陆某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商场中果然有“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的告示,而且面对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商场负责人仍然认为:买卖商品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既然消费者决定购买了就别后悔;而商场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什么不对。最后,经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反复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商场的店堂告示是与法律相悖的,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最终,商场同意了陆某的退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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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家住广州市黄埔区,2003年5月王某全家人应邀到天河区朋友家作客,晚上回家时不巧下起了雨。王某便招停了一辆出租车,但该出租车司机知道王某全家人去往目的地为黄埔区某镇后,认为较为偏远且路面难行,于是便拒绝让王某全家乘坐,开车离去。王某只得再等,等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坐上回家的出租车,但其间小儿子由于长时间受凉回家后便出现了头痛、高烧等病症。翌日,王某便将拒载的出租车司机投诉到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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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的一个周末,杨某邀其女友一同到某风景区游玩。中午时分,两人来到一家装修比较别致的咖啡厅,各要了杯咖啡后就座,一边听着悠扬的歌声,一边品尝着。待到咖啡喝完,两人休息得差不多时,杨某便叫来服务小姐结账。当服务小姐告知一共300元时,两人均感到惊讶不已,于是询问具体的收费项目。服务小姐不答话,递了账单给杨某,上面写着咖啡每杯100元,座位费每位50元。杨某对此收费表示异议,提出要求见老板。服务小姐没礼貌地说:“嫌贵啊?你见了老板也是这个价,没钱就别来喝,回家自己泡去。我们这儿就这样定价。”杨某觉得自己没有事先了解价格,而那时咖啡都已经喝完,便按捺住气愤付了账。
杨某回到酒店后,越想越觉得气愤。于是~~~~(如果你是杨某,你会如何做呢?欢迎网友们对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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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0日晚,练小姐与其男友到位于广州市仓边路的某酒家共进晚餐,在进餐过程中,练小姐不幸被暗含在食物中的锐利物划伤舌头,并导致大量出血,随即由其男友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缝针手术。事后,练小姐认为其所受伤害是由于酒家的菜肴严重不符合就餐标准,暗含有玻璃碎片,因而要求酒家赔偿其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6590元。酒家则一再辩解,其菜肴中不可能有玻璃碎片,练小姐完全是在进餐过程中由于其自己不慎而被鱼骨刺伤,其赔偿责任不应由酒家承担,但为道义上的弥补和息事宁人,愿意一次性支付300元以了结此事。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在这件案例中,如果你是练小姐,你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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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梁先生与朋友在位于本市新港路一间普通餐厅吃晚饭,期间他到餐厅卫生间小便时,在厕格内冲出两人,其中一人用铁锤从背后猛击他的头部,致使他头部受伤倒地,另一人即抢夺他身上的手机和钱包。他当时大声呼叫,历时一分多钟,但餐厅工作人员无人相助,让歹徒抢夺了手机后从餐厅正门逃走。事后餐厅员工只是协助他报了警并护送到医院就诊和垫付了300多元治疗费。梁先生财物被抢受伤后先后花了医疗费等3,500多元。事后,他与餐厅协商索赔,餐厅以不是公安机关无义务保护其人身安全为由拒绝索赔,还声称垫付的300多元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补偿。梁先生为此向12315申诉。他认为,餐厅未保证其人身安全,对他被歹徒抢劫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该餐厅赔偿全部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事后经调查,该餐厅不久前已发生了两起类似的案件。
该案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人加害所致,经营者是否需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着人们维权意识日益增强,12315指挥中心不时接到消费者类似的咨询申诉电话。
[详细]持IC卡优先加油是否合法合理
张先生向12315指挥中心诉称,他到中国石化某加油站为汽车加油,排队中不断有他人插队,询问得知持有中国石化IC卡的消费者可以在其所属加油站享受优先保障加油服务。张先生认为持IC卡消费者优先保障加油无法律依据且不合理,尤其在成品油供应较为紧张的时候,加油站的这一做法是对其他消费者享有平等权利的侵害。
对该案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IC卡消费者与中国石化所属的加油站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加油站与用户约定了优先保障加油的做法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加油站自主经营的范畴,与其他消费者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持IC卡消费者与加油站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但其他消费者仍享有平等加油的权利,加油站不应以履行约定为由而忽略了其他消费者的权益,因为这种优先保障服务事实上造成了其他排队加油的消费者时间上的损失,尤其在成品油供应紧张的情形下,有可能使其他消费者加油的权利得不到保证。
作为消费者,你对上述案例有何观点?
[详细]近日,丁小姐向12315指挥中心咨询,称其近一年来每次电费均在300元以下,有缴费发票为证,但日前供电公司派发的缴费通知单显示电费为567元,在用电人数、设备基本相同、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突然多出近一倍的费用,丁小姐怀疑电表质量或读数有问题,故按其一年来最高的1次电费286元交了费。近日,供电公司又派发了欠费催缴通知单,声称若丁小姐不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剩余款项,将采取断电措施。丁小姐询问,供电公司有否权利断电。
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有权利断电。理由是:供电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供了电,有收取电费的权利,而丁小姐用电后不支付电费,违反了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电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的,供电公司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另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公司没有权利断电。理由是:在丁小姐用电量出现异常且提出电表质量或读数有问题的异议后,供电公司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如检查电表读数、检测电表等,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况且法律规定丁小姐交付电费的义务是指电表正常计量而言,在异常用电量原因未查明之前,无法断定丁小姐是否违约,供电公司自然没有权利断电。
你认为供电公司有断电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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