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会案例分析六,网友们一起来讨论
案情:梁先生与朋友在位于本市新港路一间普通餐厅吃晚饭,期间他到餐厅卫生间小便时,在厕格内冲出两人,其中一人用铁锤从背后猛击他的头部,致使他头部受伤倒地,另一人即抢夺他身上的手机和钱包。他当时大声呼叫,历时一分多钟,但餐厅工作人员无人相助,让歹徒抢夺了手机后从餐厅正门逃走。事后餐厅员工只是协助他报了警并护送到医院就诊和垫付了300多元治疗费。梁先生财物被抢受伤后先后花了医疗费等3,500多元。事后,他与餐厅协商索赔,餐厅以不是公安机关无义务保护其人身安全为由拒绝索赔,还声称垫付的300多元治疗费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补偿。梁先生为此向12315申诉。他认为,餐厅未保证其人身安全,对他被歹徒抢劫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该餐厅赔偿全部医疗费等实际损失。事后经调查,该餐厅不久前已发生了两起类似的案件。
该案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人加害所致,经营者是否需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随着人们维权意识日益增强,12315指挥中心不时接到消费者类似的咨询申诉电话。
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营者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这就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仅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提供的消费场所也应具备必须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只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依照《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除了消费者自身原因外,不管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第三方加害人所致,经营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加害人承担。消费者被不法分子所伤害,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属于突发事件,作案的主体是社会上的违法分子,穷凶极恶,难以防备,经营者不是保镖,不可能像保镖一样确保每一个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发生该类突发事件的经营场所只是引发这类案件的一个外在条件,与消费者被不法分子造成的伤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这类案件往往已构成治安问题或者涉嫌刑事犯罪,不应由《消法》调整,而应按《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依照我国法律有关“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应在追究不法分子治安或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民事赔偿的主体不应是经营者。
第三种意见认为,经营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而要视具体情况而言。如果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不法分子损害的,在无法追究不法分子赔偿责任时(如不法分子逃逸或不能确定),应由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还不能避免伤害结果的发生,则经营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主体应是作案的不法分子。在不法分子逃逸或不能确定时,可依据“公平责任”的原则,由经营者给予受害的消费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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