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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委会诚邀您参与消费案例讨论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6-11 14:29 来源: 大洋网天天315频道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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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在其官方网站的消费论坛挂出了3个消费案例,诚邀各位网友讨论。案例如下:

  (一)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业主强行停水、停电吗?

  [案情介绍]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公共栏内贴出了通知业主交纳本月管理费的通知,但通知中只列出了应交的总额,而没有列明各项目的具体费用。小区的业主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物业管理费所有项目的详细开支情况。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他们没有义务把一些细节的收支情况告诉业主,只要把收费总额告诉业主就可以了。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拒绝公布具体收支细节,而业主们便以拒交物业管理费与其抗衡,物业管理公司经催交未果便强行切断了业主们的水电。因此,业主们便将该物业管理公司投诉到市消委会。

  (二)“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合法吗?

[案情介绍]

2002年3月,广州市居民陆某携带其女儿逛商场时,看到一则介绍某品牌复读机的海报,并附有一张产品外形图片,为方便女儿学习英语,于是他便花200元买了一台。回到家后,陆某的女儿依照说明书的介绍开始使用该复读机,但在使用中发现,该商品缺少说明书中所讲的自动报时、语音纠错两项功能,且外形与海报中展示的产品图片有较大差异。当陆某找到商场要求退换时,商场负责人指着家电柜台上的一行“店规”说:“这上面不是写得很明白吗?‘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所以我们也没有办法。”无奈之下,陆某只好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商场给予退货。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陆某的投诉后,经调查发现商场中果然有“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售出产品的最终解释权归生产厂家”的告示,而且面对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商场负责人仍然认为:买卖商品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既然消费者决定购买了就别后悔;而商场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什么不对。最后,经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反复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商场的店堂告示是与法律相悖的,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最终,商场同意了陆某的退货要求。

  (三)出租车司机可以随意拒绝乘客的乘车请求吗?

[案情介绍]

王某家住广州市黄埔区,2003年5月王某全家人应邀到天河区朋友家作客,晚上回家时不巧下起了雨。王某便招停了一辆出租车,但该出租车司机知道王某全家人去往目的地为黄埔区某镇后,认为较为偏远且路面难行,于是便拒绝让王某全家乘坐,开车离去。王某只得再等,等了很长一段时间才坐上回家的出租车,但其间小儿子由于长时间受凉回家后便出现了头痛、高烧等病症。翌日,王某便将拒载的出租车司机投诉到市消费者委员会。

(四)休闲场所乱收费,消费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的一个周末,杨某邀其女友一同到某风景区游玩。中午时分,两人来到一家装修比较别致的咖啡厅,各要了杯咖啡后就座,一边听着悠扬的歌声,一边品尝着。待到咖啡喝完,两人休息得差不多时,杨某便叫来服务小姐结账。当服务小姐告知一共300元时,两人均感到惊讶不已,于是询问具体的收费项目。服务小姐不答话,递了账单给杨某,上面写着咖啡每杯100元,座位费每位50元。杨某对此收费表示异议,提出要求见老板。服务小姐没礼貌地说:“嫌贵啊?你见了老板也是这个价,没钱就别来喝,回家自己泡去。我们这儿就这样定价。”杨某觉得自己没有事先了解价格,而那时咖啡都已经喝完,便按捺住气愤付了账。

杨某回到酒店后,越想越觉得气愤。于是~~~~(如果你是杨某,你会如何做呢?欢迎网友们对其讨论)

(五)怀疑食物中有玻璃,消费者的损害如何获得赔偿?

[案情介绍]

2009年3月10日晚,练小姐与其男友到位于广州市仓边路的某酒家共进晚餐,在进餐过程中,练小姐不幸被暗含在食物中的锐利物划伤舌头,并导致大量出血,随即由其男友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缝针手术。事后,练小姐认为其所受伤害是由于酒家的菜肴严重不符合就餐标准,暗含有玻璃碎片,因而要求酒家赔偿其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6590元。酒家则一再辩解,其菜肴中不可能有玻璃碎片,练小姐完全是在进餐过程中由于其自己不慎而被鱼骨刺伤,其赔偿责任不应由酒家承担,但为道义上的弥补和息事宁人,愿意一次性支付300元以了结此事。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在这件案例中,如果你是练小姐,你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编辑: 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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