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送件不及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送达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永强:提醒消费者,在邮寄快件时,可以看清楚邮局、快递公司与客户的合同,最好就快件在什么时间内能到达,否则需要负什么赔偿责任等有个明确的规定。根据契约公平的原则,在投寄快递时,客户不能少给邮政企业一分钱,否则契约则无法达成。而同样,在客户支付了足够的邮寄费用后,邮政企业必须足额付出服务,而绝不能“缺斤短两”。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客户在支付了足够的邮寄费用后,而企业不能按照契约约定支付足额的服务,则可被视为单方面违约。企业单方面违约,按照基本的契约精神,邮政企业除了要足额退还邮寄费之外,还必须对客户的损失,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进行补偿。
2、邮件问题,快递总公司和加盟分公司互踢“皮球”,消费者理赔不知该找谁?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永强: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服务公司的是否为法人身份,如果提供服务的分公司是独立法人,消费者可以追究该公司的法律责任。如果该快递公司是加盟到另一总公司的性质的话,总公司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物件丢失后,即使是贵重物品,物流公司也仅按照运费的若干倍进行赔偿,和物品的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永强:不少快递公司丢了客户的快件后只赔邮寄费用的两三倍甚至不赔,消费者在此很容易吃亏。所以也建议消费者为寄送的比较贵重的物品购买保险,双重保障。
《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快递服务组织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这意味着快件丢失,消费者能索赔的金额浮动幅度更大。
4、交运时消费者按照物流公司规定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丢失后,物流公司不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只是推说会调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5、快递公司服务差、业务员服务态度差
小贴士:
消费者权益收到侵害,不懂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热线电话:12315)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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